一、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注册。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等;
(二)对社团管理和建设期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社团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社团章程等问题。
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三)维护社团声誉,活动的开展应该在社团的批准下进行。
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定期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筹备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三、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社团会长兼任。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四、积极探索参与社团情况的考评机制
将考评机制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发展性教师评价体系”。对变现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成员,指导老师进行表彰,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第二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综合测评的成绩排序须在测评单位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业务指导单位团委(科室)负责人、指导教师结合学生社团成员意见,提名推荐有关人选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二)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学生社团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选举结果在3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
(三)业务指导单位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和拟任职人选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核批准。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由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核,报请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五、工作部门设置
学生社团规范内部运行,根据社团宗旨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部门。设立分会的,分会可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成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社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0人;成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30%,且最多不超过70人;设有分会或成员规模较大的,工作人员人数最多不超过100人。学生社团除会长、副会长、部长、副部长外,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
六、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
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任期届满的社团负责人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填写离任交接单,做好工作交接。
七、明确活动要求
社团根据需要健全组织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社团活动要严格申请制度、点名制度、公物维护制度和报告制度(如社团人员安排情况,大型社团活动的安排情况等需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每次社团活动必须有既定的内容、明确的目标,并有具体的活动记录,确保活动计划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每次活动需提前在校内公告,可安排社员撰写活动报导和拍摄活动图片,相关报道可及时通过学校网站加大宣传。各个社团需建立本社团的档案资料,整理并保留好活动相关过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