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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选拔培养考察的办法

时间:2026-04-27  编辑:曾艳     点击量: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2.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3.思想觉悟较高,具有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师生,群众基础较好。

4.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

5.其他经党组织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好、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学生入党申请人所在学期及上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或受到学校违规违纪处分的。

3.其他经党组织认定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程序

1.审核入党申请。学生和教工的入党申请书经辅导员、支部书记初步审核后由归属党支部保管存档。未提出书面申请者,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组织开展谈话。党组织应当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安排党员干部与其谈心谈话。谈话情况应规范记录并存档。同时指导其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或入党启蒙教育课程学习。

3.党组织教育培养。入党申请人应经党组织培养考察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推荐方式。对于教育培养成熟的入党申请人,28岁以下的青年师生应当由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28岁以上青年师生入党,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进行,其中28岁至35周岁青年师生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5.党组织研究确定。党支部结合辅导员、党员和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支委会应将研究结果如实在会议记录中记录,并向上级党委备案。支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时间。

6.指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经党组织不少于一年的培养教育,在此期间,党组织应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不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

1.加强思想理论教育。通过青年大学习、团校集中培训、理论宣讲、专题讲座、专家报告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创新理论、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2.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党组织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开展集中教育培训。采取理论+实践模式,依托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集中培训,时长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培训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4.适当分配工作任务。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提出要求,观察其在迎新生或欢送毕业生、志愿服务、义务劳动、学业帮扶等工作中的现实表现。

5.定期开展全面考察。党组织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在党支部大会上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等状况,作为考察重要依据。

6.强化动态跟踪管理。依托智慧党建系统,及时建立电子化档案。每学期召开支委会,综合思想动态、学业表现、群众评议、作用发挥等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鉴定,作为能否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履行培养联系人工作职责

培养联系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跟踪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过程培养,经常性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学习和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其改进提高。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每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深入谈心谈话至少1次,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给予相应指导,谈话内容应如实记录。

2.定期审阅思想汇报。督促、提醒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向党组织提交1篇思想汇报,对其提交的思想汇报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修正完善。

3.定期汇报现实表现。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每季度向支委会如实汇报1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

4.加强实践锻炼指导。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围绕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开展理论学习、学业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的一线考察。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可结合实际作出安排。

建立培养联系人备案和变更审核制度,确定培养联系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养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培养联系人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由党支部提出变更申请,待上级党组织审核后重新指定。

(三)强化入党积极分子自我锻炼

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在培养教育考察期内,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汇报个人思想状况,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地接受党支部对自己的培养教育考察。

1.主动加强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共产党员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等平台载体,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

2.主动汇报个人思想动态。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至少口头或书面汇报1次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每半年向党组织递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不少于800字)。

3.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带头承担急、难、险、重等工作,落实三个一(开展1次理论宣讲、承担1次学风室风督导任务、完成1次志愿服务)要求,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态管理

(一)规范入党积极分子转入转出

1.对校外转入且材料齐全、流程规范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进行接续培养;对材料不全或流程不规范的,应在入学1个月内及时联系原党组织补齐或开具情况说明,对于3个月内无法提供材料或说明的,不予认定身份。

2.对毕业或离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对照发展党员材料归档清单,将形成的过程材料整理归档,清查无误后装入本人档案。

(二)健全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培养考察情况,对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的,要及时研究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对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好、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违反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处理的。

3.对党支部隐瞒自己的错误或自己的思想观点,不忠诚老实者。

4.学业成绩、作用发挥等出现大幅度滑坡,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5.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经过教育转化仍未能转变的。

6.经教育后仍无故不服从管理、消极对待党组织分配给的工作任务,责任心和大局意识不强的。

7.经组织提醒,超过6个月仍未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8.经支委会讨论并报学院党委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