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1.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端正、入党动机不纯洁的;
2.连续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
4.前一学年在班级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或有不及格课程的;
5.经党组织提醒,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的;
6.接到师生反对意见,经调查所反映问题属实的;
7.党组织规定的其他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形。
第二条 发展对象推荐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学校每年分批次组织发展对象推荐工作。各院级党组织按照结构合理的要求,科学分配名额,可按照发展计划数110%左右的比例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重点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要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的要求。具体程序为:
1.团支部“推优”。各团支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推优”工作,“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2.党支部征求意见。党支部对“推优”人选进行意见征求,征求对象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培养联系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还要征求导师意见。征求意见可以结合座谈会、答辩会等形式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唯票数、不唯分数、不唯论文数。
3.政治素质测评。党支部可结合征求意见,对拟发展对象开展政治素质考察正反向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本着关联性的原则,测评的人员涵盖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所在的党支部委员、同寝室成员、班级团支部成员、相关专业教师和辅导员等。
4.确认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委员会在团组织“推优”、征求意见和考察测评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在党支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提交进行审核的请示。
5.党委审核。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安排专人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对于审核同意的,审核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6.党委组织部备案。院级党组织在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前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与纪委办、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及时沟通,征求意见。
第三条 入党介绍人联系培养
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
1.政治审查可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院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
1.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各院级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不少于3天或24学时。
2.通过校内培训取得的党校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经校外单位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培训颁发的党校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发展对象经党校培训合格、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纳入发展党员计划,履行发展党员手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条 发展对象的审查和预审
1.支委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情况的介绍,安排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
2.发展对象公示。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根据发展计划名额,确定当期发展对象名单。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向院级党组织上报进行预审。
3.党委预审。院级党组织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后,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预审认为发展条件不成熟的,要提出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党支部进行改进或补充。
第七条 发展对象动态管理
党支部应建立发展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及时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1.政治立场不坚定,理想信念发生动摇的,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2.存在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的;
3.学业成绩、工作表现、作用发挥等出现大幅度滑坡,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4.群众基础差,或在培养考察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对列为发展对象未能及时发展,要及时纳入所在党支部继续进行考察培养,待培养成熟后进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