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新时代大学生体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旨在科学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体育锻炼成效,其测试结果将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研究生推免及毕业审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牵头负责全校测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测试工作的实施;对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医院及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新生入校后,须向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如转系、转专业、留降级、休学、复学、合班、入伍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测试中心。学生毕业时,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按结业处理。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申请补测;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研究生推免的学生,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将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纳入本科生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并做好宣传解读;在校级评优评先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自2025级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按1学分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智育素质(作为一门体育课成绩)。若辅导员所带班级体测优良率排名靠后,原则上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设立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保障测试场地建设、仪器购置及补助发放等相关支出。
第八条 总务处职责: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场地的建设与日常维护,保障良好测试条件。
第九条 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学院工作职责:宣传普及体质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负责测试场地与器材的维护管理,保障正常使用及测试过程安全。校体委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组织测试人员培训,并开展学生测试前指导;组织和管理学生有序测试;及时向学生反馈测试结果;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建议,同时为学校掌握学生体质状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条 校医院职责:承担测试现场医疗值守及应急救护工作,并与属地120急救中心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紧急情况第一时间高效处置。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测试的动员与实施管理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院体测联络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测试组织
第十二条 测试项目、地点和时间。
室内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1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共六项。室外项目:包括50米、800米(女)/1000米(男),共两项。
测试地点:花津校区测试中心(南侧田径场)、赭山校区测试中心(东侧田径场)。
测试时间:全校常规测试——每年9月至12月;四年级学生测试——因实习安排,该年级学生测试时间调整至三年级第二学期;补测与缓测——每学期开学后第1-2周进行。
第十三条 缓测申请。学生因以下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申请缓测:公假;私事(须说明合理原因);伤病(指不宜剧烈运动的急性病症或损伤,如:急性肠胃炎、感冒发热、轻微骨裂或骨折、关节/肌肉急性炎症或损伤等)。申请缓测者须填写《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缓测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缓测申请经确认后,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将另行通知具体缓测时间。
第十四条 免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参加测试: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慢阻肺、肺结核、气胸、胸腔积液等)、心脑血管疾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高血压、脑梗塞、脑出血、心力衰竭、心肌炎、先天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等)、代谢与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骨骼肌肉与关节疾病(如严重关节炎、骨质疏松、严重骨折等)、运动系统疾病或存在其他高风险健康问题(如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残疾、高度近视(通常指>600度且伴有眼底病变等风险)、重度肥胖(BMI ≥ 32 或伴有严重并发症)等),或者其他高风险疾病(如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严重贫血、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癌症)等)。申请者须填写《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免测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由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经校医院及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共同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免测申请经批准后,该生当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按合格认定。
第十五条 为鼓励免测学生(含康复保健班学生)进行适量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特制定以下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此类学生可免于参加体测,其成绩记为合格;若申请参加体测,需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3),测试以下三个项目:BMI(体重/身高)、肺活量、坐位体前屈;成绩权重分别为:37.5%、37.5%和25%。学生的三个项目测试成绩计入该生体测成绩。
第十六条 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测试无法正常进行,推迟测试时间。具体测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隐瞒自身病情参加测试并发生意外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体质健康测试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替考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并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教师如在测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由校体委上报教务处,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体质健康测试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测试前准备工作,切实加强测试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凡有违反测试规定或玩忽职守导致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予以追责;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优秀者,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授予“校体测标兵”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需制定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激励办法》,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以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体学生(免测学生及康复保健班学生除外)每学年均须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凡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低于60分者,可于申请参加补测1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公布各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优秀率、优良率、合格率与不合格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