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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爱心助学基金条例(试行)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05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爱心助学基金条例(试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


第一条 设立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倡导教育机会平等,体现人性关怀,辅助困难学生,将爱心接力进行到底。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系指自19291月安师大外语系成立以来的历届毕业生(含成人教育学生)、工作过的全体教职员工、一切关爱外国院学院的海内外亲朋好友。

第三条 基金的目的和用途是针对在读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以助学为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主要依靠校友和社会的捐款及其基金增值,初始基金由校友骨干捐资建立。

第五条 基金由“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和运作;由外国语学院组织成立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会长由外国语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理事由校友骨干组成,凡一次性捐款1000元人民币以上者即自然成为理事;理事会内设监事,监事由非在学院工作的校友骨干担任,理事和监事参与校友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校友爱心助学基金专门账户,基金由学校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建立规范的使用审批机制,确保基金的有效有序和安全。

第七条 建立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网页,公布基金条例和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公开基金使用情况,告知受助学生状况,开通捐款渠道,设立捐款留言,公布捐款校友,宣传校友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校友捐款数额不限,基金会办公室收到捐款后将在外国语学院专设基金网页上公布和宣传,并颁发荣誉证书;凡一次性或累计捐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由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授予“校友爱心大使”称号,并可在基金网页上发布本人或所在单位的信息资料(若本人不愿公布姓名和捐赠数额,或申明以化名公布将尊重其意愿)。

第九条 根据捐助者意愿,捐助可无具体对象,由学院按助学金评审办法代为实施捐助;也可以有特定对象,如申明捐助特定对象,基金办将按其意愿直接安排到受助本人。其受助学生情况将定期分别在基金网页上以妥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校友爱心助学基金既要实现奖助学的短期目的,又要实现“爱心接力”的长期目标。凡是接受校友基金捐助的学生均要郑重承诺:一旦将来自己有能力回报社会和他人的时候,将义不容辞地自觉地担当起爱心接力的责任,并以回馈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爱心助学基金为首选。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