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人事处文件
〔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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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学术道德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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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近期,学校发现个别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重复发表科研成果,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职工学术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一次学术道德教育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学习
各单位开展一次政策学习活动,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7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学术道德教育,使教职工树立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和个人声誉。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到位,并就教职工科研成果重复发表等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教职工如存在此类问题,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报告,单位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人事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从轻处理。2014年3月1日以后如再发现教职工科研成果重复发表等问题,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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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三:
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处文件
[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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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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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现将《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8号)转发与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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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皖教工委〔2009〕8号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校风、教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和学者的尊严
高等学校学术研究应该严格遵守下列基本道德规范:
1、坚持正确方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王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2、遵守国家法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旅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树立良好学风。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做学术道德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热爱学术事业。不断增强维护学术道德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
5、锐意求是创新。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应用创新为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
6、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7、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8、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9、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10、落款署名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11、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12、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介绍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业绩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
二、建立规章制度,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3、学术评价制度。制定学术评价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指标。坚决克服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学术水平、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客观、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14、同行专家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对学术的评价应由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作出。应把优秀成果代表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主要依据。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专家学术评价信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5、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高等学校出版社、学术期刊编辑部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读要求和审读责任。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学术道德建设考核评议制度。把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教师教学、科研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评议,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17、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实行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评审结果公示制、投诉受理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正、公平。
三、增强责任意识,把学术道德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8、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校长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责任。学校要制定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具体意见,建立完善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
19、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20、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风气。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客。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四:
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我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进行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高校教师学术活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已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有违反上述第十一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