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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预审:周文洁   点击量: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科字〔20111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校院两级管理和科研团队的作用,提高科研项目的申报质量,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提升科研成果水平,保证我校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地市和本校各类科研计划基金下达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项目。凡经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和同意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立项的课题,均在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凡符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者,均可参加相应科研课题的申请。

第四条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比例酌减到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申报数量。

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申请者须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如实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课题设计应经课题组系统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聘请校内外专家指导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从本单位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等角度统筹考虑,论证选题意义和研究内容、研究基础及科研力量等问题,并对申报者、课题组成员资格和申报材料填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把关。

第七条 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再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修改后推荐上报;对于重大项目的申报,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长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后,立项批文均由科研处负责登记、留存、建档,作为科研经费划拨、科研奖励和项目级别认定的依据。

第九条 科研处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各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档案和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需填写《课题立项回执》或《项目计划任务书》交所在单位统一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声誉,保证课题研究任务按期完成,学校将与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获准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书,由学校列入年度科研计划。凡列入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动、中止或撤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实行两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学习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开题,按研究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实施研究,落实研究任务,拟定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加强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组织高级别项目负责人举行研究进展报告会、结题总结报告会,并填写登记表作为项目实施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科研处将根据科研经费到帐情况,及时建立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卡,课题负责人依据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管理项目,依据计划进度要求,对在研课题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科研课题检查报告书,详细报告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后上报课题来源单位。检查合格者,科研处核拨下年度科研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核拨下年度科研经费,不报送上述材料者,科研处将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课题,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凡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健康状况或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等原因,如不宜继续主持课题研究工作,由科研处会同所在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商讨后,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意见,上报课题来源单位,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申请项目管理单位变更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转出学校的,不再享受学校关于课题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没有申请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申请变更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未批准,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在课题研究期间,研究成果第一产权单位标注“安徽师范大学”且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可在结项后,享受学校关于课题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课题转入学校科研处管理,项目主要研究成果第一产权单位标注“安徽师范大学”,可享受学校关于课题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课题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都应标明“本文系××××科研项目成果,项目编号××××”等字样,否则不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交科研处存档备案,同时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进行成果的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延期理由和原因,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经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科研课题和实行限额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故不能完成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要及时书面报告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并立即停止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七条 被项目批准部门撤销的项目在学校定编定岗工作中将不能作为上岗、考核条件使用,不得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和申请奖励、评优的条件,项目批准部门下达的剩余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类新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