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
履职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教师岗位职责的考核与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上岗、职务晋升、岗位续聘、相关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聘任期满的各级岗位的在岗教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考核:
1、国家级教学名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考核合格者;
3、安徽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考核合格者;
4、在受聘期内的;
5、在教授岗位上连续两个聘期考核结果达到优秀以上者;
6、聘期内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者。
二、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是《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和教师自身工作完成情况。
三、考核等级
根据教师受聘岗位,分别考核其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均已完成且其中一项超过定额标准100%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均已完成且其中一项超过定额标准50%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三)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均已完成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教学、科研工作量中超额完成其中1项,另1项达到限额50%以上的,且超额比例不低于缺额比例的,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五)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只完成1项的,另1项未达到限额5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教学、科研工作量均未完成定额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其它任务的完成情况在考核时予以综合考虑。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填写聘期考核表,交所在单位审核、登记、记分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核。
(三)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于考核合格者
1、发放所聘岗位相关津贴,可以续聘上岗;
2、如符合高一级岗位上岗条件,可以参加高一级岗位的应聘;
3、超工作量部分可以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4、超工作量部分符合《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突出成果奖励办法》的可以享受突出成果奖励津贴,但不再同时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者
1、停发所聘岗位相关津贴;
2、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应聘;
3、不得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4、学校将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决定是否缓聘或低聘。
(三)考核优秀者,在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时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六、其他
(一)因招生数等客观原因造成教职工无法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量的,聘期考核时予以酌情考虑。
(二)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连续三年在全院教师排名前5%(含5%)等教学效果特别显著的,聘期考核时可适当减免教学或科研工作量。
(三)因科研周期原因,在科研工作量考核时,可参考前一聘期的工作量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