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6〕53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6年10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
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师岗位职责的考核与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上岗、职务晋升、岗位续聘、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聘任期满的各级岗位的在岗教师。
二、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是各学院制定的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职责和教师自身工作完成情况。
三、考核等级
根据教师受聘岗位,分别考核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完成对应岗位职责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完成对应岗位职责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发布的各级岗位聘期职责基本条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各级岗位的岗位聘期职责,报学校审批后,以学院文件形式发布,作为教师聘期考核的依据。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的考核通知要求,依据学校审批的岗位聘期职责文件,进行教师聘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要求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的教师聘期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抽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同时,学校将各学院的考核组织实施情况,作为学院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之一。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于考核合格者
1、可以续聘上岗,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2、如符合高一级岗位上岗条件,可以参加高一级岗位的应聘。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者
1、职称内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
给予职级降低一级聘用,享受降级聘用相应岗位待遇。
2、职称内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
(1)本聘期考核不合格,但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其原岗位,兑现其岗位基本工资,但绩效工资级别降低一级。下一聘期仍按照其原岗位(基本工资对应的职级)进行考核。如下一聘期考核合格,可恢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对应的职级)绩效工资;如下一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则进行跨职称降低一级岗位级别聘用。
(2)本聘期和上一聘期考核均不合格的,给予降低职称聘用,兑现降职后岗位的绩效工资,但基本工资级别暂不降低。下一聘期可按照基本工资对应的职级或绩效工资对应的职级参加考核,如考核合格,可续聘至相应职级岗位。
3、下一聘期因退休而不满一个聘期的人员
续聘其原岗位,兑现其岗位的基本工资,但绩效工资级别降低一级。待其退休时,恢复到基本工资对应的职级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六、其他
(一)教师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经学校认定为严重败坏的,聘期考核不合格。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职称序列与岗位不一致的,可按照现岗位类别的职责进行考核,不再参加职称所对应的岗位考核,下一轮聘期不再聘任相应职称对应岗位,不得再申请晋升高一职级的职称对应岗位,如主岗考核合格,待遇暂可就高按照职称内最低等级兑现,后续如有政策变动,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办法(暂行)》(校人字〔2010〕56号)文件废止。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