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6年3月25日
安徽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教师的选拔、聘任与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聘任与我校没有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根据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择优聘任外聘教师。
(二)聘约管理:外聘教师与学校、学院签订聘约,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实施聘约管理,强化学校、学院、外聘教师三方责任。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服务意识。
(四)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聘任类别、条件和职责
(一)特聘教授
1.特聘教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2)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
(3)其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聘任的专家。
2.特聘教授职责
(1)在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提出建议;
(2)指导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等的建设和申报;
(3)参与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指导,主持或参与博士点的申报,参与研究生指导等工作;
(4)学院约定的其它职责。
(二)兼职教授
1.兼职教授能定期或不定期来校开展工作,一般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职称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水平高,有较高知名度,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大影响;
(2)能够在学校国内外政产学研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较重要的作用;
(3)能够紧跟某一研究领域前沿,取得较多重要学术研究成果;
(4)其它有较大影响、需要聘任的专家。
2.兼职教授职责
(1)指导学科专业建设;
(2)参与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指导,参与研究生指导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为师生做学术报告;
(4)学院约定的其它职责。
(三)客座教授
1.客座教授不定期来校开展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水平较高,在某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2)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3)关心和支持我校事业发展,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建言献策。
2.客座教授职责
(1)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等;
(2)为师生做学术交流报告;
(3)协助学院开展政产学研交流合作;
(4)学院约定的其它职责。
五、聘任待遇
(一)特聘教授
参照《安徽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暂行办法》(校人字〔2013〕56号)执行,相关待遇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二)兼职教授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本人承担的工作职责情况,相关待遇由学校或学院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三)客座教授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承担的工作职责,相关待遇由学院负责。
六、聘任程序
(一)学院申请: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研究提出聘任意见,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申请表》,并报人事处。
(二)学校审批: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任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同意后聘任。
(三)颁发聘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协议并颁发相应聘书。
(四)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七、日常管理
(一)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3-5年(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除外)。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二)学校对外聘教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外聘教师审批和检查,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监控;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外聘教师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院应及时报告学校,经核实后终止聘任或解聘。外聘教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一)学校聘任校外兼职的博士、硕士生导师,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其岗位职责、待遇、考核均由学院负责,并报学校备案。
(二)学院仅因教学工作需要,确需聘任主讲教师的,学院自主聘任,其岗位职责、待遇、考核均由学院负责。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安徽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4〕26号)、《安徽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用暂行办法》(校人字〔2005〕38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