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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01    预审:周文洁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明确学院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建设“平安外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院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院各科级干部、实验员、专兼职辅导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并同时为所在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科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

(一)院党委副书记为学院本科生日常安全管理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为:(1)全院本科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的规划组织、统筹实施和落实监督;(2)学生在宿舍、教室用电、饮食、交通、实习、实践、就业等安全教育管理;(3)每月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全年要走访所有宿舍至少一次。

(二)各年级专兼职辅导员为所在年级专业日常安全管理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工作职责为:(1)落实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2)每周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每月要走访所有宿舍至少一次;(3)指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三)分管专业外语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学秘书,作为教学管理系统,与学生管理系统共同做好学生专业实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大学生自律会是本院学生在宿舍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发挥“三自”作用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力补充,职责范围:(1)每周一次普查学生宿舍,对卫生、安全状况打分,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每月公布检查评分总排名、前十名予以奖励,后十名通报;每学年依据全年检查评分情况,评选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2)教室督查:每周检查一次教室学风,对多媒体、电灯、风扇、空调等电器使用情况督查,每周通报不规范、不爱惜的行为;(3)统筹开展全院层面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五条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分管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学院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为:(1)全院研究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的规划组织、统筹实施和落实监督;(2)学生在宿舍、教室用电、饮食、交通、实习、实践、就业等安全教育管理;(3)每月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全年要走访所有宿舍至少一次。

(二)研究生工作秘书协助副院长做好学院研究生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并指导辅导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年级专兼职辅导员为所在年级专业日常安全管理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工作职责为:(1)落实学校、学院布置的各项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2)每周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每月要走访所有宿舍至少一次;(3)指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所指导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协助副院长和辅导员共同做好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办公区域安全管理

(一)行政副院长为学院教学、办公区域(包括第七条、第八条所述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面向全体行政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督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联系学校后勤、资产、保卫等管理部门,排查、消除教学办公区域的安全隐患。

(二)行政秘书协助行政副院长做好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提醒和督促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排查公共区域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具体联系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物业等管理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三)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办公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办公室内用电、防盗等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七条  语音室、计算机房、公共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报告厅安全管理

(一)语音室、计算机房、公共多媒体教室管理员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工作,保障各种设备正常运行,负责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公共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登记本》,所使用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管理员。

(二)多功能报告厅管理员为报告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多媒体设备操作及其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各种多媒体设备正常运行。同时要切实做好多功能报告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状况记录。

第八条  图书资料室安全管理

图书管理员为图书资料室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排查与整治资料室的各种安全隐患,有义务提醒、规劝前来借阅图书的老师、学生遵守资料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本条所述集体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主(承)办的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群体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晚会、文艺比赛等文艺活动;2.各类报告会;3.各类培训、典礼、仪式等;4.校园招聘活动等,还包括院外单位或个人租(借)用我院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各类活动的归口管理,根据牵头科室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本科生活动)、科研与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活动、科研报告会)、教学副院长(教研培训、报告等)、行政副院长(分工会活动)等院领导负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举办集体活动前,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备学院,重大活动的举办还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每次集体活动都要事先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集体活动举办前,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活动现场秩序。

(四)无论活动地点在院内还是校内其他场所,都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包保责任制,分管院领导为主管责任人,活动的具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举办活动的院内场所管理者也担负同等直接责任。

    第十条 院长代表学院每年年初与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院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相关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行政岗位职务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