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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相关文件

时间:2016-10-11       点击量: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研〔20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

  1. 进一步突出“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将“三助一辅”研究生单纯作为科研、教学、管理的支撑或补充,将“三助一辅”工作单纯作为助学助困渠道等倾向,相关管理还存在不够科学规范,限制了“三助一辅”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对于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是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模式。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3. 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做出要求。要在承担作业批改和一般答疑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从工作、培养两方面提出要求和进行考核。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4. 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积极探索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5. 有力推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机制办法,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二、强化和落实培养单位的主体责任

  6. 加强对“三助一辅”工作的统筹协调。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三助一辅”工作,统筹协调“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要根据本单位办学定位和学科特点,统一制订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规定基本的津贴标准,指导和规范院(系)做好“三助一辅”工作。

  7. 保证“三助一辅”岗位提供能力与培养需求相适应。要将“三助一辅”岗位提供能力和管理水平作为反映本单位、各学科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重要方面,纳入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研究生的招收培养及其规模,要根据助研岗位提供能力和管理水平协调配置。对于研究生培养需求迫切、设置助研岗位存在困难的学科和导师,培养单位应建立专门机制予以支持。对于需要将助教作为必要培养环节的学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助教工作岗位。

  8. 建立完善指导与培训体系。按照发挥“三助一辅”培养功能的要求,分类建立指导与培训体系。设立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建立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要同时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对于教师承担的“三助一辅”指导工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并可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建立完善管理服务体系

  9. 建立开放、公开的聘用制度。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应公平、开放、竞争和择优聘任,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岗位津贴、考核方式等信息应统一公开发布,聘任、考评结果等应进行公示。以助困等为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要规定特别聘用条件的,应在发布信息时明确说明。鼓励对部分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院系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10. 分类进行岗位管理和考核。根据助研、助教、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各自特点,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管理和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在岗位考核中的作用,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综合考虑岗位性质、设岗目的和当地生活物价水平确定岗位津贴基本标准,加强对津贴发放的规范、监管。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合计工作时间,应按照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原则做出合理限定。

  11. 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加强支持“三助一辅”工作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与培养、教学、人事、财务等管理系统有效融合的同时,面向学生、教师等提供专门的信息发布与交流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

  12. 加强与奖助学金政策的有机结合。坚持“三助一辅”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制度、政策的统筹设计和整体优化,实现优化学科结构、加强能力培养、调动师生积极性、支持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的综合政策效果。鼓励探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与学业奖学金设置、评定的有机结合。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助学金发放的参考因素。统筹考虑“三助一辅”津贴和各类奖助学金的总体资助强度和资助覆盖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3. 多渠道加大经费支持。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培养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在统筹利用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三助一辅”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经费对助研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培养单位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对“三助一辅”工作予以统筹考虑和必要支持。

 

 

教育部

2014125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教秘科〔201418

 

省属各研究生培养高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现就推进我省高校完善实施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行聘任在学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

高校要在实施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三助岗位,进一步营造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创新;充分激发研究生教育资源和创新活力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高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力和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二、要通过实施高校综合改革推进研究生三助工作。

高校要以管理体制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调动研究生广泛参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设置三助岗位更好地满足研究生个人成长需要,并能从整体上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高校三助岗位设置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数的60%要最大限度满足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研究生的需求,每个研究生同时担任的三助岗位一般不超过1个。

要按需设置岗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岗位设置数量和所需条件,按竞争择优和有上有下的动态机制予以遴选。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之间先行在相同或相近学科联合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试点。

三、要统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加强考核与岗位管理。

高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教学、科研及人员聘用等实际需要统筹设置三助岗位,并按照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条件要求各有侧重按一定比例分类配置。要明确三助岗位的职责、待遇和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助教岗位主要是从事答疑、批改作业和辅助教学实习实践等教学辅导工作;助研岗位主要是参与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科学实验、工程研究、技术研发和设计、以及社会调查等工作;助管岗位主要是从事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包括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

同等条件下,助管岗位聘任可以适当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生倾斜,助教岗位适当向基础性学科倾斜,助研岗位适当向应用性强的学科倾斜。助教岗位要更加注重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研究生基础知识的巩固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助研岗位要更加注重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与考核,考核工作一般由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设岗单位共同实施。考核结果要列入研究生综合评价并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和三助津贴标准相挂钩。

四、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资助力度。

高校要统筹利用研究生学费收入、科研经费、高等教育提升计划和振兴计划专项经费、学科建设和社会捐赠等资金,设立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三助岗位津贴,并积极拓宽三助岗位资助资金来源渠道。要注重通过三助政策,优先支持有科研潜力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科学研究,并适当向人文社会科学和基础性等科研经费相对较少的学科予以倾斜。

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工资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高校要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和研究生、教务、人事、科研、学生及财务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三助工作设置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省教育厅对开展研究生三助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将在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招生计划安排和国家奖学金评审等政策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研究生三助工作设置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7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安徽省教育厅

2014618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字〔2014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拓宽研究生培养渠道,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创新,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每位研究生同时担任的“三助”岗位不得超过1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 “助教”和“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特困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准备上课的文献资料、教具及演示装置、参与课程监考、批改试卷等。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在学院和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各项辅助管理工作,如日常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公文起草、计算机管理、信息录入、会议服务等。工作量是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最多不得多于6个半天。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脱产在读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文学、历史学、法学等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2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2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4万元/年,以此类推);理学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4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4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8万元/年,以此类推)。

博士生导师提供的科研资助应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并在确认后将所带博士生三年的所有科研资助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专项经费,每年每届划拨120万元。凡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均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25万元以上;文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10万元以上,也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导师每年每届限申请 2个名额,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将给予每个助研名额4000//人的经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导师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补足,并需在确认后将所带学生三年需导师支付的助研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较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倡导导师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同时倡导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单位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与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支付相同。学校将助研岗位设置情况作为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按照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设置,全校助教设岗数为20%-25%,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与教务处商议制定。

第十九条 助管岗位由各学院和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设置,全校助管设岗数为20%-25%,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与人事处商议制定。

第二十条 每学期“三助”岗位计划将在网上统一公布,研究生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岗位申请,聘用结果在全校通过网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中应由设岗单位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元或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

助研: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8000元。

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和数学、理论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助管: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元或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津贴的经费统一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和学校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研究生助研工作及对科研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基本助研津贴规定以外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为加强对“三助”工作的考核,“三助”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300元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津贴;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剩余津贴。

 

第七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先由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研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导师考核并确定助研学生名单,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研岗位一般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先由各学院按照本单位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教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各学院考核并确定助教学生名单,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教岗位一般按学期聘用,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先由各学院和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管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聘任单位考核并确定助管学生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一般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三十条  “三助”岗位聘用单位负责起草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乙(“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丙(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给予评定。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经所属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设岗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校研字〔2014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教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是指研究生在本科生课程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程辅导和实践课程辅导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负责核定助教岗位,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发布招聘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学院负责助教岗位的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教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教”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研”或“助管”岗位。

第七条  申请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曾经选修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关课程。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基础性学科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核心)课程和实验课程。

第十条  理论课程的岗位设置要求是:40人以上班级(含40人)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80人以上班级(含80人)设置2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120人以上班级(含120人)设置3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岗位设置要求是: 1520人为1个实验组,每周承担2个实验组(3040人)为1个研究生助教的标准岗位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学校对助教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每学期所设置助教岗位数为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数的20%-25%

第十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的程序:

学校在每学期末启动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岗位申报工作,各学院由任课教师以课程为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核定助研岗位数。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担任习题课讲授工作(或组织讨论,或组织社会调查);答疑;批改作业和试卷(或联系班务,组织教学的信息反馈);随堂听主讲教师课。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提前进行实验准备,带领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  助教工作量原则上平均不得低于12学时/周。聘任为理论课程的助教需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及学生学习情况,听课时间不少于该课程课时数的50%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津贴的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每学期按5个月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教津贴的经费须先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财务处按要求统一支付给研究生。研究生助教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助教工作的考核,助教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300元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助教岗位津贴。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采取一学期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助教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教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助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设岗学院;

(三)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学院将审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拟聘用研究生助教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聘任学院、主讲教师与拟聘用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所有初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助教岗前培训工作由聘任学院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获得助教津贴的研究生需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所聘学院应对助教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助教自评、主讲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各聘任学院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表》,同时所聘学院需组织主讲教师和班级学生对其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再行发放第二阶段助教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课程主讲教师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权决定停发其助教津贴。课程主讲教师要求停发研究生助教津贴的程序:课程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理由),聘任学院主管本科教学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根据审核结果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担任助教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再更换人员。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者可不再聘任为助教,助教津贴予以停发:(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2)无故缺席应参与的教学活动1次以上者;(3)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者;(4)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5)出国留学者;(6)自动退学者;(7)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者;(8)其它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教工作者。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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