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强化学生的过程培养和能力培养,丰富课程考试方式,减少学生死记硬背现象,将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有机结合,使课程考核真正起到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并以此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变革,从而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考核要求与方式
(一)所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二)课程考核要贯穿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分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三个阶段进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而成,三阶段成绩比例原则上为:25%、15%、60%。
1个学分以下(含1个学分)课程可不进行期中考核。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为:40%、60%。
实验课程可只设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一般情况下成绩比例为60%、40%。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成绩由理论部分成绩和实验(实践)部分成绩组成,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实验环节所占的比重,制定适当的成绩比例。实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可参照《安徽师范大学实验课程考试、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修订)》(校教字[2007]3号)实行。
(三)每门课程的平时考核应不低于2种(含2种)考核方式。其方式可包括:考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讨论)、课堂(发言)、演讲、参加教学活动等。
考勤为平时考核必选方式,考勤的具体形式由教师自行安排。学生一学期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5的,考勤成绩以零分计算,旷课总计达到或超过1/3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
选择课堂互动考核方式时,可以采取基础分加课堂互动分的方式进行评分,须达到一定的学生互动面。
(四)课程期中考核是学期中间或课程内容讲授过半时,对学生掌握该课程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测试。其方式可包括:随堂测试、教案设计、班主任计划制定、调研报告、课程论文、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等。其中,随堂测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可利用1个课时完成。
期中考核的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类型确定。
(五)课程期末考核是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三基”掌握情况以外,尤其要侧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其方式可包括: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试讲、说课、情景面(口)试、职业规划设计、技能测试、作品展示、个人(汇报)表演、机试、操作合作考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等。
课程(特别是专业基础课程和方向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也可根据课程特点任选1种合适的考核方式。学院对采取非闭卷考试考核方式要进行审核,确定适当的非闭卷考试课程比例,确保考核质量。
(六)采取论文、报告、设计等书面形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提交手写稿,不得提交打印稿,涉及引用的参考文献或资料必须标明出处。凡不标明出处、引用参考内容达到总篇幅50%以上或由教师直接认定学生之间雷同的,该项考核方式成绩一律以零分计算。
(七)课程三个阶段考核方式确定以后,要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或评分细则,作为成绩评定依据,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或细则评定成绩。评分标准或细则要侧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任课教师学期初应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要求,并按相关细则组织考核。各类考核原始材料应规范保存,以备查阅。
(九)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低于期末考核满分值45%,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的,按照59分计算,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重考和重修课程考核
(一)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重考。重考采用该课程上学期期末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总成绩由重考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综合评定。
(二)重修课程考核按照新学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选择自修的学生必须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参加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否则所缺项目成绩以零分计算。
四、考核方式认定程序
(一)所有课程均应制定《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核计划书》,根据课程特点设定课程考核方式、各种考核方式所占的分值比例、评分标准或细则。
各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对课程考核方式的讨论、论证,进行分类设置,不能千篇一律、流于形式。学院要对课程考核方式设定、评分标准或细则等进行审核。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根据备案材料建立课程考核方式数据库。
(二)课程考核计划书确定后,任课教师要认真执行。若需要调整考核方式,应重新制定课程考核计划书,并经教研室和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五、附则
(一)各学院可结合学科、专业、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指导教师在平时、期中和期末考核中设定更加有效、合理、科学的考核方式及比例,形成相关课程具体考核办法。
(二)体育术课、美术术课、音乐术课、外语口试等特殊课程的考核,相关学院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出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校教字[2002]5号)实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