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我校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以及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熟悉本专业和学科发展动态,掌握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具有一定的教学和学术造诣,在本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四)长期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具有教授职称,新专业和个别特殊专业可以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副教授职称。
(五)专业负责人年龄原则上要求在56周岁(含)以下,个别专业可适当放宽。
三、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工作,向所在学院负责,在具体业务中接受教务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
(二)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活动,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加强专业建设调研,开展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实施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五)及时向学院、学校反映专业建设的有关情况,并针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撰写本专业建设年度报告,经学院审核后交报教务处备案。
(七)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专业负责人的聘任
(一)专业负责人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推荐。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选进行审核,对合格者颁发聘书。
(三)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连任,已不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担任。
(四)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重新组织推荐,并报学校审批。
五、专业负责人的考核
(一)学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专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学校制定,考核结果记入相应档案。
(二)考核以检查专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的工作业绩、相关文件资料齐备规范情况,完成本学期学年所定目标为主。
(三)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核发工作津贴,并予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六、岗位津贴
学校在年终津贴分配中,统筹考虑并发放专业负责人岗位津贴。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