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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3-01    预审:周文洁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教育思想观念转变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坚持以人为本、实践育人、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培养能力的教育理念,围绕我校“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以课程、项目为载体,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组”(简称“领导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团委、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组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组织和协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四条  领导组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简称“专家组”)及办公室。专家组分为“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专家组”、“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专家组”和“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指导、咨询,开展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办公室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各学院领导、指导教师、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及辅导员等组成,具体负责项目指导工作,并定期组织各项目组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

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

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

本科生团队,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负责人以二年级学生为主,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二、三年级学生。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且在项目结题前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性和探索性等特点,以解决本学科及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还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验条件。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但只能指导1个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应具备企业管理基本理论知识或工作经验,各学院应积极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

(一)学生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审查、签字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二)学院初审。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到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项目进行评审,拟定校级项目并择优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公示后,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教务处4方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中期专项检查

(一)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将组织开展中期专项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度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支撑材料。未按时提交进度报告或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研究。

(二)学院应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目前的进度状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存在问题等。

(三)学校将对部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对进展缓慢的项目提出警告直至终止。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效益分析等),结题材料必须经学院审定。

(二)学校统一组织验收。专家组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评审意见。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与终止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一)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的,需在项目立项起的3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可适当进行变更;项目立项3个月后,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变更。

(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三)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四)研究项目由于项目成员自身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一旦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项目,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

(一)成果归属。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必须注明“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安徽师范大学。

(二)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由学校统一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申请书、变更申请表、项目进度报告、结题申请书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和经费使用记录。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一)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50%

(二)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资料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或用于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家认可、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或专利申请费,或用于开发创业产品等。

(四)项目经费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财务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并签字确认→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免费为项目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九条  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创业实践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类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激励措施

(一)学校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二)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项目结题后,给予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和创新学分。

(三)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审查、学校审定,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对取得最终成果的项目,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并给予相应学分。项目组成员必须单独撰写研究论文,各有侧重,分别参加答辩。

(四)对于开展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确因项目需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6年。

(五)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其项目成员在各类评优评先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对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计算15-60学时的年终教学工作量。

(七)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优秀指导教师奖” 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学生、指导教师和学院给予表彰与奖励。

(八)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名额给予适当调节。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