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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是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等有关文件精神,着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我校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的实施,规范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以项目为载体,创新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模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在科研选题、调查研究、实验设计、综合分析、数据处理、文字表达、中外文献检索与阅读等方面的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  _学生为项目主体,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注重项目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以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为最终表现成果。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密切结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体现教学要求,具有一定的应用性、实用性、可行性、综合性和创新性,难度和份量适当。范围主要包括: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创作、设计等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在校三年级本科生。导师由学生自行联系。导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每位导师只能指导1个项目。

第七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项目为个人项目,每个学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学院报送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

(四)立项时间。申报立项一般每年下半年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半,以当届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时间为最终时限。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免费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优先支持以往承担过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切实加强对学生查阅文献、制定研究计划、开题、撰写(设计、创作)等方面予以认真而具体的指导,要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独立科研能力贯穿于指导工作的全过程。在指导方法上,应注重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和鼓励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中期应向学校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问题和困难、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处将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结题。项目结题时,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评分等级必须为优秀,在结论或论证方法等方面有特色或者创新,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或应用价值。除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的研究成果。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院应建立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五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变更指导教师、研究内容,提前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一)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暂代履行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有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和优化。

(三)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项目结题时间不允许延迟。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六条    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分期划拨。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一个项目相当于指导3名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有多个指导教师的不再重复累计。

对指导得力、效果良好的指导教师,今后在申报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学院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